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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5 什么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律师讲解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
   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并应当支付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几种类型
 
1、在法定期间内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体来讲,实施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一是申请人具备实施该专利所必须的条件;二是申请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三是只有当申请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获得许可时,才能申请实施强制许可。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益的目的,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 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专利依存关系的强制许可
   指根据专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采取的一种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强制许可措施。《专利法》中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相关法律条文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法》第五十四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