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北京工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专业 优质 高效 准确

您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欢迎咨询!

立即咨询

2021.6.25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的证据材料

律师讲解
 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如果申请人申请复审,应该提交证明商标驳回不合理的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商标创意及来源
  申请商标的设计思路、含义、来源;商标设计的样稿和委托设计合同、收据发票等。
 
二、企业简介概况
  企业简介,该商标在企业文化及经营所占地位;提供一些资质认证如质量体重认证、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
  最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使用该商标的,使用的范围,持续的时间,对该商标进行哪些的宣传与推广。
(1) 提供相关证据资料;
(2) 该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
(3) 能反应出商标早期使用日期的出货;
(4) 使用该商标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博览会的证明资料;
(5) 能反应出商标使用的商标或服务交易合作或销售合同等书面证据;
(6) 公司的销售渠道、营业地;
(7) 电视、媒体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等;
(8) 其他能反应出该商标使用情况和影响力的事实证据;
(9) 公司参加赞助、捐赠、一些公益活动的图片及相关的新闻报道;
(10) 企业获得荣誉证书;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章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的陈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