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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4 商标驳回复审的申请程序(二)

律师讲解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1、申请人资格
   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2、申请的时限
   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迟延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3、申请复审的书件
1)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
3)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5)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            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驳回复审的费用
 申请复审的应缴纳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规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每件申请750元。
 
 
相关法律条文和规章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规则》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申请人资格:必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
申请时限:从接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它正当理由 ,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以下各类复审请求同驳回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