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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5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形式审查(一)

律师讲解
专利权人可以以公开出版物为证据,针对其专利权提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仅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放弃(自申请之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二、专利无效 宣告请求人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3. 针对自身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提出的请求除外。
 
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
1. 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若未明确,则需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若期满未补正,则请求视为未提出。需要注意的是,一旦受理,只能缩小无效范围,而无法扩大或变更。
2.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 2 款规定的理由,并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3. 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在先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已作出审查决定的,不再予以受理和审理,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证据是因时限等原因而未被在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的除外。
4.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若已提交证据,则应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相关法规规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章第3节: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  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