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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什么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律师讲解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复审委”)对该请求进行审查。通过这种方式启动的程序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程序”)。
 
一、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条件
(1)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向外国申请专利,未经保密审查;
(3)不符合专利法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的固定;
(4)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不符合新设计的要求;
(5)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6)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         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7)提交的外观设计照片不清楚;
(8)修改超出范围、依法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9)重复授权、不符合专利权的定义等。
 
二、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但是,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 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相关法规规章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3章节3.2节:(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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