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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5.25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人资格与时效

律师讲解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利害关系人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其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请求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二、视为未提出专利评价报告请求的情形
1、未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三、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所需时间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
 
 
相关法律条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