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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二)

律师讲解
三、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四、物证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在本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物证。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但仍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对于经公证机关公证封存的物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仅提交公证文书而不提交该物证,但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
 
 
   
相关行政规章制度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3物证的提交
   当事人应当在本指南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物证。当事人提交物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足以反映该物证客观情况的照片和文字说明,具体说明依据该物证所要证明的事实。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 2.2.3物证的提交
   对于经公证机关公证封存的物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可以仅提交公证文书而不提交该物证,但最迟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该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