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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要求优先权的相关审查(二)

律师讲解
三、援引加入的审查    
   对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审查时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 (PCTRO114) 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 项或者第() 项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 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要求过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应当有相应的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所提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生的日期、地点、公开类型以及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进入声明中提及的展览会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审查时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通知书。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相关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