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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七)

律师讲解
七、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审查时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不是向专利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为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1)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    
(2)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3)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的转让、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
   对于(3) 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经审查发现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上述(1)(2) 两种情况的,应当检查国际公布文本中是否记载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如果有该声明,并且认为声明是真实可信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在没有声明或声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审查时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不是向专利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为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