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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8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六)

律师讲解
、要求优先权声明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地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原受理机构名称。除下段所述情况外,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的记载一致。审查时发现不一致时,可以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依职权改正进入声明中的不符之处,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局曾经向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PCT/IB/317) "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PCT/IB/318) 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并且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宣布视为未提出的,专利局不再提出疑问。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 ....................
《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