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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7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五)

律师讲解
五、委托和委托书
1)委 托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2)委托书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委托书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申请人(即委托人) 的原文姓名或名称以及中文译名。申请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称,除有变更的情况外,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的记载使用相同的语言并且内容完全一致;国际阶段作过变更的,应当与"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 上记载的变更后的内容完全一致。译名应当与进入声明中的记载完全一致。
   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办理变更申请人手续的,可以只提交变更后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没有提交委托书,或者提交的委托书存在缺陷的,应当适用相关规定。
   
3)要求优先权声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相关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
《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