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北京工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专业 优质 高效 准确

您有任何的法律疑问,欢迎咨询!

立即咨询

2021.9.22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二)

律师讲解
二、发明人的相关审查国际申请日
(1) 1)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发明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应当准确地将发明人的姓名译成中文。应当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发明人姓名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2国际申请没有发明人事项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记载发明人姓名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审查时对发明人的资格不必审查。
(2) 发明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发明人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发明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书写。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译名不准确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应当接受补正,并在国家公布或者公告中使用新译名。在专利局作好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发明人译名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 3.1.4.3发明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发明人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发明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