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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1 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审查(一)

律师讲解
(1) 一、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
(1) 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日是在国际阶段由受理局确定的。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日由于某种原因被更改的,以更改后的日期为准。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 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相同。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应当依据国际公布文本上的记载依职权加以改正,并将改正通知申请人。
   除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保留而需要重新确定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外,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视为该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
(2) 保护类型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选择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 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两者择其一,不允许同时要求获得"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3)发明名称
   进入声明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国际申请以外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发明名称的译文除准确表达原意外,还应当使译文简短。
   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发明名称一般来自于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个别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对于经国际检索单位确定的,进入声明中应当是该确定的发明名称的译文。
 
 
相关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