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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 专利实用性的审查

律师讲解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应当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之前首先进行判断。
一、审查原则
    审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所公开的整体技术内容为依据,而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
    (2)实用性与所申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
 
二、审查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说的"能够制造或者使用" 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用的可能性。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因不能制造或者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1)无再现性: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但是,应当注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成品率低与不具有再现性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能够重复实施,只是由于实施过程中未能确保某些技术条件(例如环境洁净度、温度等) 而导致成品率低;后者则是在确保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需全部技术条件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不可能重复实现该技术方案所要求达到的结果。
 
相关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 3.2.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反之,无再现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题不具备实用性。.............